2020/7/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安徽省航空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ANHUI SOCIE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简称“AS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安徽省航空技术服务、教学和产品研制及相关领域的单位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航空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积极团结广大航空科技工作者,为促进航空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服务,为促进航空科学技术与安徽省经济的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安徽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国航空学会的业务指导。挂靠单位为中航工业合肥航太电物理技术有限公司。
第五条 学会办公地点:合肥市蜀山区科学院路105号,邮编:23003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在航空科技及相关学科领域内开展以下活动:
(一) 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技术考察活动,促进航空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二) 普及航空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理念,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科学素质;
(三) 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帮助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拓展新知识、提高创新能力和水平;
(四) 开展民间科技交流活动,发展与不同地域(包括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五) 对本省科学技术政策和经济建设、国防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科技建议,组织开展论证、咨询服务;
(六) 举办科技展览,推广先进技术,推动航空技术在民用领域的应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军民融合;
(七) 接受委托,承担科技成果鉴定、参与或主持制定技术标准等工作;
(八) 按照规定经批准在本会内部开展表彰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和优秀科技人才,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九) 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学生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中国航空学会会员的会籍(高级会员经本会审批后,向中国航空学会推荐)。
(一)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航空及相关领域的科技人员;
2. 取得硕士或以上学位的航空及相关领域的科技人员;
3.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从事航空及相关领域科学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其它学历并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者;
4.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有关人士。
(二)在航空及相关领域做出显著贡献的正高职称的专家、学者,经本会审批后,向中国航空学会推荐,申请高级会员。
(三)热爱航空事业的高年级大学生和研究生,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接受本会工作、品学兼优并有志于航空事业者,经本会会员介绍或所在院校、科研院所推荐,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如果大学(研究生)毕业或中途退学即自然终止学生会员资格;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继续从事航空科技工作者可申请转为普通会员。
(四)与本会活动范围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合法设立的单位或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统一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学生会员除外)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监督权;
(三)有权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遵守本会章程;
(五)执行本会决议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六)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终止会籍: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会员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逾期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领导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安徽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任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章程制定与修改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管理制度;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审议通过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理事人选应是会员中在科学技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科技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本人提出,经理事会通过予以调整;新入会且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单位会员可申请届中增补理事,经理事会通过予以增补;对不能履行职责的理事可经理事会通过予以终止其理事资格;但调整变动的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其委托的人员召集,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十四条规定的职权(第二、四项除外),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通讯形式召开的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航空及相关领域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安徽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同一职务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安徽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安徽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职责:
(一)研究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聘用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办事机构:
本会设立秘书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开展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财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和保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安徽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查表决通过,并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安徽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安徽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6年09月27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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